2016年 邯郸主城区内禁限燃放烟花爆竹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改善我市空气环境质量,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按照省政府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1月20日,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印发《邯郸市2016年禁限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方案》。
方案要求,市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三级及以上预警,在预警期间和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任何种类的烟花爆竹。在主城区范围内,除春节期间(2016年2月7日<除夕>、2月8日<正月初一>全天,2月12日<正月初五>、2月22日<正月十五>7时至22时)可以适当燃放部分品种的烟花爆竹外,全年其他时间一律不得燃放任何种类的烟花爆竹。主城区以外的各县(市、区)也要制定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方案,明确禁限燃放的区域、时间和烟花爆竹种类,积极引导群众少放或不放烟花爆竹。“主城区”,指东至京广高速铁路,西至西环路,南至南湖北岸、支漳河及309国道,北至北环路及邯临路以内的城区。
下列区域或场所无论任何时间严禁燃放一切烟花爆竹:国家机关等办公场所及周边范围内;影剧院、公众娱乐场所、公园、绿地、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体育场馆、文物保护单位等场所及周边范围内;火车站、汽车站、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输变电设施、广播通信设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集贸市场、商场、繁华街道和交通主干道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加油(加气)站、液化气站,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存储、使用单位及周边100米范围内;医疗机构、科研单位、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疗养院及周边范围内;居民楼顶、楼道、阳台、平台、室内、窗台以及不足烟花爆竹产品说明要求安全距离的地点;高层建筑25米范围内、施工工地等重点部位、场所及周边范围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或场所。
主城区范围内严禁设立烟花爆竹销售点。主城区外一公里范围内临时零售网点,销售日期为2016年2月3日(腊月二十五)至2月12日(正月初五),销售期结束后,临时零售网点全部撤除。对未经许可销售烟花爆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或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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