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害两名环卫工人 罪犯王东被依法执行死刑
杀害两名环卫工人、打伤多人,这些罪行实在令人发指。11月10日上午,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受最高人民法院委托,对犯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的被告人王东宣读死刑复核裁定,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王东依法执行死刑的命令,将其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被告人王东,男,汉族,1975年11月2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齐齐哈尔市,租住于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2005年1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09年5月4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1年10月21日因本案被逮捕。
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确认王东关于故意杀人事实:2011年8月20日4时许,被告人王东、孟某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夫妇与被害人薛某(时年26岁)在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某小区一烧烤店喝酒期间发生争执,王东将孟某某的额头碰伤,遂要求店主解某某送孟某某去医院。后王东返回家中取来尖刀,持刀猛刺薛某腹部。薛某被捅后逃跑,王东追赶。在路上见此情况的孟某某、解某某追赶并超过王东,孟某某在某大街一处非机动车道上看见环卫工人文某某(被害人,殁年62岁)、张某某(被害人,殁年58岁)停在此处的环卫三轮车,即上前借车,未果后与文某某、张某某发生争执并厮打。后王东赶到,持刀捅刺文某某、张某某数刀,致文某某右肺及心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张某某右肺及右肺静脉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经鉴定,薛某肝破裂,损伤程度为重伤。
除此之外,王东还有关于故意伤害的事实。2010年1月7日21时许,被告人王东、同案犯徐某某(已判刑)、“小五”(在逃)与被害人李某某(时年23岁)因琐事发生纠纷。同日23时许,王东伙同徐某某、“小五”等人携带刀具、钢管、砖头等来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某小区李某某家经营的饭店,将李某某、林某某(被害人,时年37岁)殴打致轻伤后逃离。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东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予以并罚。王东酒后滋事,持刀捅伤他人,并在意图继续行凶过程中连杀两名无辜群众,犯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且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核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王东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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