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戴河新区法院成立一年多受理案件729件
燕赵都市报冀东版记者 李延利
自2014年10月成立至今,秦皇岛市北戴河新区法院走过了一年多的历程,10月28日,新区法院举行新闻通报会,发布成立以来各类案件的受理情况,分析各类案件特点或成因,寻求重点案件规律,为我院今后审理案件,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提供支撑,并争取社会各界力量支持,共同维护全区稳定和发展。
据了解,自2014年10月以来,该院共受理各类案件729件。其中,刑事案件23件,民商事案件521件,执行案件185件。在受理的刑事案件中,故意伤害7件,危险驾驶4件,交通肇事3件,盗窃2件,放火1件,其他四类犯罪案件各1件。在受理的民商事案件中,占比较大的纠纷分别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76件、买卖合同纠纷62件、离婚纠纷52件、劳务合同纠纷35件、民间借贷纠纷32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14件,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25件、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13件、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6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4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11件。在受理的执行案件中,占比例较大的主要有三类案件,一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二是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三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发布会上,主办方就这些案件的主要特点、成因做了综合分析,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交通事故类纠纷居高不下。】北戴河新区处于旅游胜地,车流量较大,特别是暑期,外来人口急剧增多,道路拥挤,是交通事故多发期。而在旅游淡季显现的路宽人少,很多司机麻痹大意,行驶速度加快,也常常导致事故的发生。在几个多发事故路段,绝大多数交通事故都是由于不遵守交通规则而引起的,所以遵守交通规则是从源头上降低事故发生率的主要措施。据了解,此类纠纷一旦发生,进入执行阶段,申请执行的案件都是损失比较严重的案件,除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外,需要由对方车主或司机承担的赔偿金数额都较大,常常会因当事人不具备赔偿能力而导致执行不能。
【离婚案件女性维权能力差,案件呈现低龄化。】在已受理的离婚案件中,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妇女同志,认知能力、文化水平都较低,法律意识淡薄,诉讼能力较差,存在把矛盾交给法院、让法官裁决的习惯。同时,财产分割通常是离婚案件的焦点和难点,因传统的家庭模式依然普遍,在家照顾家庭、老人和孩子的妇女,一般不掌握男方在外面的事业和收入的具体情况。离婚诉讼中,女方只能要求对看得到的房产等物质进行分割,无法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其他财产的分割,提供确凿的证据,所以不利于对妇女财产权利的保护。另外,离婚诉讼中,当事人低龄化,20岁到40岁的中青年占很大比重。这类人群,生活压力大,遇到困难,缺乏商量沟通,不能相互理解,不能同甘共苦;婚前了解不多,对婚后生活中产生的矛盾和遇到的问题,不能正确对待,解决方式简单、浮躁,导致夫妻双方稍有不和,就认为感情破裂要求离婚。
【当事人举证能力差,影响权利有效保护。】在受理的买卖合同案件中,纠纷多见于海产品的买卖。一些养殖户法律意识淡薄,销售合同不完善,拖欠货款的证据不充足。民间借贷纠纷主要体现当事人支付借款的证据欠缺,还款无记载,从而不能使自己的权利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而商品房买卖纠纷多发,是新区案件的又一个显著特点,此类案件中,买受人多为外地人,多数案件是因履行合同不完善、不适当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导致矛盾纠纷的大量发生。法院建议,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要特别注意证据的收集和保留。实践中,有很多当事人的证据不规范、不具体、不清楚,虽然结合实际情况和交易习惯,大部分案件都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但严格说,证据存在瑕疵,给法院裁判造成困难。还有很多当事人,不注意及时主张权利或不注意保留主张权利的证据,对诉讼时效不够重视,导致权利丧失。证据的欠缺,在劳务合同案件中显现的尤其突出。
被执行人执行不能或(协助执行人)不配合,导致执行难。在受理的执行案件中,占比例较大的三大类执行案件集中反映出的主要特点:一是执行不能,即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二是难以执行,即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在具体案件中的表现是:
借款合同纠纷中不依法履行义务的,一般都是没有履行能力或恶意不履行。有的被执行人外债特别多,申请执行的只是一小部分债务,在案外仍有大量外债,除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所必需的住房、家具、生产工具、必要的生活费以外,执行人员几乎查询不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外,部分案件的被执行人故意隐匿财产,对抗、逃避执行,造成不能执行或不能全部执行。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主要体现在劳务雇佣合同中对受害的劳务者不积极赔偿。该院所辖区域有41个行政村,沿海地区大多村民以扇贝养殖和捕鱼为主业,养殖业主、船主都是雇用工人,而在海上作业时,存在相对较高的人身危险,大多数为伤残,极少数为死亡或是失踪,涉案赔偿额较高,这些被执行人的船只和网具均属生产工具,况且渔船大部分是“三无”船只,车辆为拼装车辆,能执行的渔船燃油补助(一般一艘船补助为15000元-17000元),对于高额的人身损害赔偿金来说只是杯水车薪,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更大的困难是有些具有法定协助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配合、不协助,刁难执行,甚至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隐匿、转移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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