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承接棚户区改造任务
《河北省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近日印发
燕赵都市报讯(记者刘岚)为进一步拓宽棚改资金筹集渠道,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棚户区改造。近日,经河北省政府同意,河北省住建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河北省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简称《办法》),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作为实施主体承接棚改任务。各设区市、县(市)将依照本办法,具体制定本级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办法。
棚改配套商品房非购买范围
《办法》指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范围包括城镇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垦区危房改造等。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主体为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政府可授权相关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代为实施购买服务工作。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设区市、县(市)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要求和程序选择实施主体,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作为实施主体承接棚改任务。《办法》对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承接主体提出明确要求,要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且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信用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等。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范围限定在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改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住房筹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棚改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范围。
依法确定承接主体,严禁转包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购买主体需根据当地棚户区项目实际,制定未来三年到五年购买棚改服务规划以及年度实施计划,明确购买服务的项目、内容、期限、目标、实施方式和绩效指标等内容,科学评估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经费需求并编制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财政部门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实际服务需求,对购买主体报送的年度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经费预算进行审核。各级财政应当将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逐年列入财政预算。年初预算安排有缺口确需举借政府债务弥补的设区的市、县(市),可通过省人民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予以支持,并优先用于棚改。
购买工作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严禁转包行为。
承接棚改任务的项目实施主体,可依据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协议等合同进行市场化融资。各设区市、县(市)要健全行政审批快速通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加快完成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支持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项目实施。
推进第三方综合绩效评估
《办法》要求,设区市、县(市)要建立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绩效评估与监督管理制度,形成完善的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料档案,并探索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绩效评估机制,及时对已完成的棚改服务计划进行结项验收。
要积极推进第三方评估,发挥专业评估机构、行业管理组织、专家等方面作用,对棚改服务实施主体承担的项目管理、工作成效、经费使用等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将与后续政府购买服务挂钩,对评估合格者,继续支持开展购买服务合作;对评估不合格者,提出整改意见,并取消一定时期内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格;情节严重者,依法依约追究有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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