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路拨款请示(高速公路申请报告)
1. 高速公路申请报告
一般省内的高速公路从建设到通车要2~3年。
如果是在山区,建设周期可能会延长到7~10年。
一、前期工作1.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2.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项目业主还应组织完成下列工作:项目建设资金需落实,资本金由项目业主承诺,银行贷款要取得商业银行的贷款承诺文件。
3.从项目工可审查开始,应听取管养单位的意见,确保管养设施、收费设施等的合理设置,避免建设过程中的变更,甚至投入运营后再来改造。4.项目的其它前期工作,如水保评估、地质灾害评估、压矿调查、林地手续、文物调查等,应同步开展工作。
二、项目法人组建三、勘察设计招标四、初步设计五、工程施工、监理等招标六、施工图设计七、施工许可八、设计变更九、交工验收十、竣工验收项目经2~3年的试运营,经项目法人申请,由厅组织进行竣工验收,但超过100公里的国高项目由交通运输部组织进行竣工验收。
一般省内的高速公路从建设到通车要2~3年。
如果是在山区,建设周期可能会延长到7~10年。
2. 高速公路申请报告后下一步是做什么
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完成工程预可行性报告及工程可行性报告外,主要还包括项目申请报告书、规划选址意见书、项目土地预审、环境影响及放射性环境影响评估、防洪评估、地质灾害评估、压覆矿床查询、文物调查、地震灾害评估、林地占用评估、河道通航评估等等。
各评估论证工作在时间安排上相互制约,要全部完成各项评估及报批工作,历时较长,为节省时间,必须统筹优化安排。3. 高速公路申请报告是应该怎么写
上高速公路是不需要开证明的,只要驾驶人符合上高速公路的要求,就可以开车上高速公路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相关规定,初次取得机动车辆驾驶证,满一年即可独自驾车上高速公路。驾龄不满一年的,需要有一位驾龄满三年的人坐副驾上陪同即可
4. 高速公路申请报告范文
1、项目建议书。该书就修筑的公路的目的、线路、可能带动经济区域提出建设建议,并就可能的投资数量、投资构成提出建议。上报国家审批;
2、项目可行性报告。该报告在建议书获得批准后提出。就线路路径的地质状况、公路建设等级、附属设施配置、投资及财务分析、投资收益分析提出报告并提出初步设计。上报国家审批;
3、建设项目规划与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得批准后,立即开展规划设计及线路地质勘探。报国家批准;
4、依据国家审批的文件和线路规划设计,开展建设项目前期规划审批、工程施工设计、项目征地,以及获得规划施工许可;
5、项目建设。
5. 高速公路申请报告书
营运手续 凭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凭证、行驶证、购车发票影印件和审批表,到运输管理科办理营运牌,然后回交通管理所领取营运证。 四、办理客运线路牌的手续 必备资料: 行驶证、营运证和车主、驾驶员、乘务员的身份证、上岗证、乘务员证及影印件各一份。 (1)办理市内线路牌的填写《市客运线路申请表》经市运输管理科审批后发线路牌; (2)办理市线路牌的填写《市客运线路申请表》后到车属单位、市运输管理科加具意见,报市总站审批同意后,发给线路牌; (3)办理省内跨县(市)线路牌的填写《线路牌有偿使用申请表》,由市运输管理科和市总站审批后,报省厅同意并办理有偿使用手续,由省交通厅发给线路牌; (4)办理跨省路牌的填写《跨省线路申请》由起止地县(市)运管部门加意见,报省交通厅联合审批后,发给线路牌
6. 高速公路申请报告评估
还没开工
2022年5月1日~12日,受交通运输部综合规划司委托,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组成评估专家组,来青岛开展沈海高速公路(南村至青岛日照界段)改扩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咨询评估工作,对项目申请报告给予了充分肯定。据悉,该项目计划2022年底开工,2025年底建成。
7. 高速申请书怎么写
通行证申请书一:关于办理车辆出入通行证的申请
关于办理车辆出入通行证的申请
江宁区人民政府:
我单位苏a6av88车,因工作需要,经常出入于区政府,为方便工作,申请办理出入通行证,敬请批准为盼。
此致
敬礼
南京三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20xx年1月16日
通行证申请书二:关于办理中心城区通行证的申请书(88字)
xxxxx大队:
因我公司业务量增大,公司租赁了车辆 ,该车主要负责城区门窗维修及材料采购、运输等业务,需经、入中心城区,请予以办理中心城区通行证为谢。
此证明。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通行证申请书三:单位进沪车辆通行证申请书(145字)
派出所:
上海世博会期间,本单位因业务需要共有xx辆机动车需要进沪,特申请进沪车辆通行证xx张。经我单位自审,符合相关规定予以通过,现提交
xx辆车辆信息和xx名驾驶员身份信息,请予审核。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特此申请。
附件:
辆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名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
单位(签名、盖章)
二o一o年月日
8. 高速公路申请报告核准前的公示是不是路线定
高速公路有管理条例:如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道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速公路,是指经国家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符合高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并设置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设施和服务设施,专供机动车高速行驶的公路. 第三条凡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乘车人以及进行养护等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未规定的,应当遵循《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全挂牵引车,以及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辆,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养护等作业人员和专用的机动车不适用前款规定.实习驾驶员不准驾驶车辆进入高速公路. 第五条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应当配备故障车忠告标志牌. 第六条规定安装安全带的车辆,其驾驶员和前排乘坐人必须系安全带. 第七条机动车行驶中,乘车人不准站立,不准向车外抛洒物品. 第八条货运机动车除驾驶室和车厢经核准设有固定的座位外,其他任何部位不准载人.二轮摩托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不许载人. 第九条机动车载运危险物品或者载物长度和宽度超出车厢,高度超过《条例》规定的,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按指定路线、时间、车道、速度行驶,并须悬挂明显标志. 第十条高速公路以沿机动车行驶方向左侧算起,第一条车道为超车道,第二、第三条和其他车道为行车道. 第十一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最低时速不得低于五十公里.最高时速,小型客车不得高于一百一十公里;大型客车、货运汽车和摩托车不得高于九十公里.但遇有限速交通标志或者限速路面标记所示时速与上述规定不一致时,应当遵守标志或者标记的规定. 第十二条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起点后,应当尽快将车速提高到五十公里以上. 从匝道入口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必须在加速车道上提高车速,并开启左转向灯.驶入行车道时,不准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 第十三条机动车驶离高速公路时,应当按出口预告标志进入与出口相接的车道,减速行驶,从匝道驶离高速公路时,必须提前开启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然后经匝道驶离. 第十四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通行时,应当在行车道上行驶. 设计时速高于一百三十公里的小型客车在第二条车道上行驶;大型客车、货运汽车和设计时速低于一百三十公里的小型客车在第三条车道上行驶. 有四条以上车道的,设计时速高于一百三十公里的小型客车在第二、三条车道上行驶;大型客车、货运汽车和设计时速低于一百三十公里的小型客车在第三、四条车道上或者向右顺延的车道上行驶. 摩托车在最右侧车道上行驶. 第十五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同一车道的后车与前车必须保持足够的行车间距.正常情况下,当行驶速度一百公里时,行车间距为一百米以上;时速七十公里时,行车间距为七十米以上.遇大风、雨、雪、雾天或者路面结冰时,应当减速行驶. 第十六条机动车行驶中需要超前车或者变更车道时,必须提前开启转向灯,夜间还须变换使用远、近光灯,确认与要进入的车道前方车辆以及后方来车均有足够的行车间距后,再驶入需要进入的车道.超车时只允许使用相邻的车道.驶入超车道的机动车在超车后,应当立即驶回行车道. 第十七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必须遵循下列规定: (一)不准倒车、逆行,不准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转弯; (二)不准进行试车和学习驾驶机动车; (三)不准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停车; (四)不准骑、压车道分界线和在超车道上连续行驶; (五)不准右侧超车; (六)除遇障碍,发生故障等必须停车的情况外,不准随意停车、停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 (七)除因停车驶入或者驶出紧急停车带和路肩外,不准在紧急停车带和路肩上行车. 第十八条机动车行驶中,因故障需要临时停车检修时,必须提前开启右转向灯驶离行车道,停在紧急停车带内或者右侧路肩上.禁止在行车道上修车.机动车修复后需返回行车道时,应当先在紧急停车带或者路肩上提高车速,并开启左转向灯.进入行车道后时,不准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 第十九条机动车因故障、事故等原因不能离开行车道或者在路肩上停车时,驾驶员必须立即开启危险警报闪光灯,并在行驶方向的后方一百米处设置故障警告标志,夜间还须同时开启示宽灯和尾灯.驾驶员和乘车人必须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紧急停车带内,并立即报告交通警察. 第二十条除执行紧急勤务的人民警察外,禁止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车辆. 第二十一条除救援、清障车外,禁止其他车辆拖曳故障车、肇事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 救援、清障车必须安装标志灯具并喷涂明显的标志.执行救援、清障任务时,须开启标志灯具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第二十二条在高速公路上进行养护、维修等作业时,应当按照交通部有关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作业交通控制的规定,实行作业交通安全控制.夜间还须设置红色警灯(筒).作业人员应着安全标志服,戴安全标志帽.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喷涂统一的标志颜色,行驶和作业时均应开启警灯. 第二十三条禁止在高速公路上设置广告、宣传标牌. 第二十四条受严重自然灾害、恶劣天气和施工影响以及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交通受阻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限制车速、调换车道、暂时中断通行等交通管制措施.采取交通管制措施时,必须以交通标志显示或者公告发布.确需关闭高速公路时,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共同发布公告实施.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可以并处吊扣十二个月驾驶证: (一)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二)不按规定超车或者变更车道的; (三)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或者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转弯的; (四)不按规定停车的.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可以并处吊扣九个月驾驶证: (一)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等机件不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的; (二)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驾驶证: (一)载人不符合规定的; (二)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载运危险物品或者载物长度、宽度、高度超过本规定,未经审批或者未按规定行驶的; (四)驾车超过规定最高时速二十公里以上行驶的; (五)正常情况下驾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的; (六)不按规定保持行车间距的; (七)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第二十八条除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所列行为和处罚外,对机动车驾驶员的其他违反交通管理行为,按照《条例》处罚规定的上限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以及其他人员违反本办法的,处二十元罚款或者警告,并责令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离开高速公路. 第三十条对违反交通管理行为的处罚程序,适用公安部有关交通管理处罚程序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造成自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一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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