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报外地(公安外地办案)
1. 公安外地办案
1.
严禁未履行协作手续,跨县及以上行政区域执行传唤、拘传、拘留、逮捕。
2.
严禁未履行协作手续,跨县及以上行政区域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有关的财物、文件。
3.
严禁在管辖争议解决前,擅自派警跨所属公安机关管辖区域办案。依法依规进行先期处置的除外。
4.
严禁对异地公安机关依法提出且法律手续完备的办案协作请求不予配合、故意阻挠、制造管辖争议、争夺案源战果,或者设置条件、收取费用、推诿拖拉。
2. 公安局异地办案
根据《公安执业规范细则》的规定,跨区域协作办案条件: 对异地公安机关提出协助调查、执行强制措施等协作请求,法律手续完备的,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无条件予以配合,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
协作手续:
1、制作协作函。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需要异地公安机关协作的,应当制作《办案协作函》,写明请求协作的具体工作及要求。
2、指定办理。负责协作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接到异地公安机关《办案协作函》和有关法律文书后,应当指定主管业务部门办理。
3. 外地公安到本地办案一般多久
一般是十二个小时,但是案情特别重大的案件不得超过二十四个小时。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4. 公安异地办案程序规定
简单的回答:异地办案就是甲地的案件交给乙地公安机关办理。这是因为:在实际办案工作中,甲地公安机关为了破获某一起比较复杂严重的案件,如涉及涉黑团伙案件,为了避开保护伞,为了排除当地各种势力影响,避免社会因素各种干扰,经上级公安机关指定,可以将甲地的这起案件交给乙地公安机关办理。
5. 公安机关外地办案
异地办案的条件有:
一、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明。犯罪事实是指影响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认犯罪事实已经查明:
1、属于单一犯罪的案件,查明的事实足以定罪量刑或者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明,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无法查明;
2、属于几起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经查明并符合起诉条件,其他罪行无法查明;
3、无法查明犯罪工具和财产的去向,但有其他证据足以对被告定罪量刑的;
4、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辩护、被害人陈述的主要情节一致,只有个别情节不一致,不影响定罪的。特别注意:在这种情况下,应以已经查明的罪行起诉。
6. 公安外地办案心得体会
一是目标激励。我院已经连续两年被评为自治区级先进检察院,今年还要争创全国先进检察院,以此为契机明确提出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不仅要在全盟检察系统创一流、争第一,而且要在全国检察系统创一流、争先进。为本院争创全国先进检察院做
出自己的贡献。从而干警坚定了决心,增添了信心,鼓足了干劲,全力以赴朝着这个目标努力。
二是信任激励。在工作中,经常对办案工作情况进行阶段性总结,表扬先进、督促后进,并把有影响、有震动的案件交给有进取心、工作能力强、办案质量高的干警去办,使干警真正体会到干出成绩,就会得到领导和同志们的信任和器重,从而出现了赛着干、比着干,谁也不甘落后的大好局面。
三是物质激励。院党组对在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在给予精神奖励的同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年末按照反贪局办案奖励办法兑现,实行重奖、重罚,使干警做出的贡献与获得的物质利益成正比。
五、关于金融系统职务犯罪的防范措施及对策的一点体会 1、加大预防和打击金融系统职务犯罪的力度。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努力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不断完善建立“教育、监督、管理、打击”、“四位一体”综合治理工作格局,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和金融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作用,通力合作,共同努力,建立思想、制度、法律三条防线,确保金融系统安全和稳定。
2、加强法制宣传和政治思想教育。要使金融系统开展的法制教育、廉正教育、职业道德和纪律教育经常化、制度化和具体化。要引导金融系统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爱岗敬业、终于职守,自觉做到“不想贪”,通过开展法纪教育,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教育引导职工遵纪守法,勤政廉洁,自觉做到“不敢贪”。通过强化教育,全面提高员工素质,清除职务犯罪的思想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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