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重点帮扶成绩查询入口(高中重点帮扶成绩查询入口在哪)
1. 高中重点帮扶成绩查询入口在哪
(一)指导思想
临界生工作就是要通过教师的帮扶活动,确保成绩不稳定的学生上相应的分数线,并使踏线学生突破临界分数线,以全体科任老师的全面参与、共同协作,彰显团队精神,真正落实到实处,在细节上把工作做好,力争本届中考各项指标有较大的突破。
(二)确定原则
1、在学习上还有潜力,还有提升空间,在学科成绩有可能突破各类分数线的学生,可列入临界生。最近几次考试成绩波动比较大的学生,在思想上、心态上需要帮扶的学生,也可列入临界生。
2、分为四星临界、三星临界、毕业临界三类。各指标的临界生确定人数视往年指标分派比例,根据最近两次考试成绩而定,各班人数不宜过多,可与各班各项指标做相应的考虑。
3、班主任根据本班学生资料,确定名单及学生基本情况,分配至相应的科任老师手中,科任老师则成为该临界生的责任老师。
(三)帮扶方法
1、建立档案。责任老师通过谈话,了解该学生状况,包括考试成绩排位、学习状态、心里状态、学科优势及劣势,分析给出建议,并记录档案。
2、谈话互动。责任老师每周找临界生谈话沟通,了解临界生学科薄弱环节,了解过程的想法、心理状态,疏导学习环节,强化学习效果的提高,每次谈话须有简要记录,及时发现问题可不定期进行谈话互动,也可鼓励临界生主动找责任老师互动。
3、学科辅导。责任老师的临界生有本学科问题应主动对其进行学科知识辅导帮扶。若非本学科的薄弱学科帮扶,责任老师应主动联系学科老师帮扶,也可与班主任协调进行,还可以督促临界学生主动找学科教师进行帮扶活动。
4、全程监控。责任老师对临界生,需根据该生不同阶段及考试总体实力,针对其所处临界分数线,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调整帮扶方法,进行中考前全程的监控,通过合理的学习安排和辅导使临界生学习效果达到最佳状态。
(四)具体过程
1、4月底,召开初三年级组长、班主任会议,商议确定各班临界学生名单和责任老师名单。
2、5月初召开临界生会议,思想动员和提出方法。
3、5月中旬,初三教师期中质量分析、临界生情况交流。
4、5月底,临界生学习动员会议。
5、6月底,初三教师会议,临界生工作总结。
2. 高中重点帮扶预案 班主任手册
1、校长:主持学校全盘工作,主抓学校发展。负责安排部署、督查学校各处室工作。
2、副校长1:协助校长工作,负责学校党建工作,师德师风考评工作,拟定学校教学计划并督查教学计划的实施情况、成立家长学校等工作、信息收集与报送工作。
3、副校长2:协助校长工作,负责完善“两项”督导、“普十五”、“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迎检工作资料,收集、审核、管理学校留守儿童资料,部署学校留守儿童、安全保卫等相关工作。
4、办公室主任(1人):负责学校办公室工作,主抓教师年度考核,师德师风建设、学校宣传、校园文化、用好学校微信公众号,年度目标考核资料归档、学校制度建设工作、“五城同创”宣传教育工作,教师考核,学校相关资料上报。
5、政教主任(1人):负责政教工作,主抓学校学风、班风建设,参与班主任处理学生违纪问题,学生德育工作,“一评三管好”建设、依法治教、主导学生文明卫生习惯培养,做好校园安全等相关工作。
6、教务主任(2人):负责学校教务工作,主抓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管理、教学活动、常规督查、教学质量、教师结对帮扶工程、招送生、学籍管理、“控辍保学”考务、课务等,领导管理图书仪器室管理使用、班班通、社团活动建设
7、工会主席(1人):负责工会工作,主抓学校“三重一大”制度监督执行,校务、财务公开、监督,关工委工作,示范学校创建,德育工作,主题教育活动,学校经费审核等工作。
8、总务主任(1人):负责学校总务工作,主抓学校校产管理,宿舍管理,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学生综合资助工程、食堂管理、财务工作。牵头学校物资采购工作,做好学校报账和食品安全等工作。
9、团委书记(1人):负责学校团队工作,校园播音、心理咨询工作,校园环境卫生等工作。
3. 重点帮扶学生帮扶记录表
就业帮扶记录应该包括以下内容:就业帮扶记录是用来记录帮助毕业生找到就业岗位的过程和相关记录的一种文书。就业帮扶记录应包括达成就业的毕业生的个人情况、招聘信息、面试记录、跟进情况等。这些记录能够帮助企业和学校制定更好的招聘计划和完善毕业生培养。在记录中,应该注意保护毕业生的隐私,不得透露个人敏感信息。就业帮扶记录要表述清楚,有利于就业帮扶服务的进一步推广和深化。为了更好地服务毕业生,建议将就业帮扶记录统计后,形成整理报告,以提高就业率和提高服务质量,使得毕业生更好地实现求职目标。
4. 重点帮扶学生是什么意思
精准扶贫对象就是指享受国家精准扶贫政策的人员。
精准扶贫对象的相关要求(各地政策略有差异,实际以当地规定为准):
首先精准扶贫的对象优先为贫困户,贫困户以符合2015年末农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4000元、
家庭成员长期居住破旧泥砖房(茅草房)优先、家庭成员有残疾人或长年患重病的农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等原则的前提下按照规定程序申报。
在筛查贫困户的过程中,主要坚持“四看”、“五优先”、“六进”、“七不进”原则。
“四看”即:一看房、二看粮、三看劳力强不强、四看家中有没有读书郎。
“五优先”即:五保户和低保户优先、无房户和危房户优先、重大疾病和残疾户优先、因病返贫和因灾返贫户优先、因教和因老致贫户优先。
5. 高中学生重点帮扶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
第三条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国家减灾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国家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人民政府安排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国家鼓励和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自然灾害救助捐赠、志愿服务等活动。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
第七条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救助准备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风险调查情况,制定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
(二)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队伍;
(三)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物资、设备;
(四)自然灾害的预警预报和灾情信息的报告、处理;
(五)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等级和相应措施;
(六)灾后应急救助和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措施。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装备。
第十条 国家建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制度,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全国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规划和储备库规划,并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启动自然灾害预警响应或者应急响应,需要告知居民前往应急避难场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互联网等方式,及时公告应急避难场所的具体地址和到达路径。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然灾害救助人员的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自然灾害信息员。
第三章 应急救助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启动预警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一)向社会发布规避自然灾害风险的警告,宣传避险常识和技能,提示公众做好自救互救准备;
(二)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和财产,情况紧急时,实行有组织的避险转移;
(三)加强对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乡村、社区以及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
(四)责成民政等部门做好基本生活救助的准备。
第十四条 自然灾害发生并达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及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一)立即向社会发布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
(二)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
(三)紧急调拨、运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四)抚慰受灾人员,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
(五)组织受灾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六)分析评估灾情趋势和灾区需求,采取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措施;
(七)组织自然灾害救助捐赠活动。
对应急救助物资,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优先运输。
第十五条 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期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场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十六条 自然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
自然灾害造成特别重大或者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及时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报告国务院。
第十七条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每日逐级上报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等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评估、核定并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第四章 灾后救助
第十八条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
就地安置应当选择在交通便利、便于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地点,并避开可能发生次生自然灾害的区域,尽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并组织受灾群众自救互救,恢复重建。
第十九条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应当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确保房屋建设质量符合防灾减灾要求。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为受灾人员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二十条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救助款物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调拨、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
第二十三条 人民政府采购用于自然灾害救助准备和灾后恢复重建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依照有关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的法律规定组织实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中涉及紧急抢救、紧急转移安置和临时性救助的紧急采购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专款(物)专用,无偿使用。
定向捐赠的款物,应当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政府部门接受的捐赠人无指定意向的款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安排用于自然灾害救助;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人无指定意向的款物,由社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用于自然灾害救助。
第二十五条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应当用于受灾人员的紧急转移安置,基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和住房的恢复重建,自然灾害救助物资的采购、储存和运输,以及因灾遇难人员亲属的抚慰等项支出。
第二十六条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财政等部门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主动向社会公开所接受的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来源、数量及其使用情况。
受灾地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救助对象及其接受救助款物数额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监督检查制度,并及时受理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民政、财政等部门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迟报、谎报、瞒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造成后果的;
(二)未及时组织受灾人员转移安置,或者在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组织恢复重建过程中工作不力,造成后果的;
(三)截留、挪用、私分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
(四)不及时归还征用的财产,或者不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的;
(五)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得的款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抢夺或者聚众哄抢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开展生活救助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防灾、抗灾、救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6. 高中重点帮扶成绩查询入口在哪查
开场白,一年来如何如何,宏观效果。
第一部分,基本情况。结了多少对,帮扶了哪些工作,取得了那些成绩。点点不足。
第二部分,主要做法。结对帮扶工作中的特点、亮点,画龙点睛。
第三部分,下步打算。分析形势任务,下步干点什么事。
第四部分,几点建议(如果上报就需要)。如,建议加大投入,加强宣传等。
7. 重点生帮扶记录
首先要到当地教育部门按程序帮解决孩子的就读学校;其次是根据政策帮申请孩子的助学金(比如住校生生活补助,雨露计划等);还有就是解决搬迁户劳动力的务工及就业问题,争取“两不愁三保障”政策全部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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